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53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