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53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