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联科贸有限公司

某某联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3446号
原告:***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钱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清,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化强,经理。
被告:魏化强,男,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与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南融宸公司支付拖欠***联公司的货款18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魏化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联公司与济南融宸公司系长期合作买卖关系,2020年6月19日,济南融宸公司向***联公司购买三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联公司交付货物之后,济南融宸公司却未支付货款。2020年7月22日,经双方对账,济南融宸公司欠***联公司18600元,魏化强签字确认,同时魏化强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魏化强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魏化强与***系夫妻关系,济南融宸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9日,股东系魏化强与***。济南融宸公司与***联公司之间的债务发生于其婚姻存续期间,魏化强与***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其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且股东魏化强、***明知济南融宸公司丧失偿还债务能力,仍然利用济南融宸公司向众多商户购买多宗货物,负有大量债务,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为了维护***联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9日,济南融宸公司(甲方)与***联公司(乙方)签订《***联科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济南融宸公司向***联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E15-20RDA003CD)三台,单价6200元,合同总价款18600元;付款方式为欠款,付款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供货方式为乙方负责送货或委托第三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甲方派人接收,供货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合同第5.1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15(≤15)天以内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15(≥15天)天以上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书尾部,济南融宸公司与***联公司分别在甲、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济南融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化强与***联公司员工哲雪通过微信发送了各自盖章的合同照片。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济南融宸公司派员工以自提方式接收了合同约定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并在《***联科贸有限公司出库单》收货人处签名确认。付款日到期后,济南融宸公司未能支付货款。
2020年7月22日,济南融宸公司向***联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载明:“经我公司核对,截止到2020年7月22日我方与贵方往来账目相符,对账单所列我方应付贵方货款共计1860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元整),数据证明无误,我方予以确认。”魏化强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捺印。同日,魏化强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现承诺魏化强所欠***联公司货款1860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元整),将于2020.8.22还清,如到期款项未结清,本人将对此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魏化强在承诺书下方保证人处签名捺印。
另查明,魏化强与***于2014年5月14日经长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济南融宸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9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魏化强、***。
以上事实,有***联科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魏化强与哲雪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联科贸有限公司出库单、欠款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济南融宸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自行承担。***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济南融宸公司、魏化强、***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推翻,且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予以采信。
济南融宸公司与***联公司签订的《***联科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协议签订后,***联公司依约向济南融宸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三台笔记本电脑,济南融宸公司应支付对应的货款18600元,对欠付货款的事实和金额,济南融宸公司已出具《欠款确认书》予以确认,故***联公司要求济南融宸公司支付货款18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济南融宸公司未于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亦未在2020年8月22日前支付,已构成违约。***联公司按照合同第5.1条之约定主张济南融宸公司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对于济南融宸公司主张魏化强、***对济南融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魏化强与***于201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济南融宸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9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魏化强、***系济南融宸公司的股东,济南融宸公司成立于魏化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其二人注册成立济南融宸公司时已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魏化强、***的夫妻共同财产独立于济南融宸公司财产。故对***联公司要求魏化强、***对济南融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8600元;
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科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魏化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财产保全费206元,均由被告济南融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化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