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501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银座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钱峰。
被告:***,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联科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