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初1609号 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36号3-4幢2层商铺(自编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沙路168号***集团中心大厦A座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与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公司、深圳***公司、华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华兴公司签订的《***枢纽国际广场裙楼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KDE-GZTZ-2016039,以下简称《裙楼幕墙合同》)和《***枢纽国际广场塔楼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DE-GZTZ-2017010,以下简称《塔楼幕墙合同》),解除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深圳***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20年6月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于2022年12月签订的《付款补充协议》;2.判令广州***公司向方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29244.6元及利息(其中以3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以8202924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方大公司对***枢纽国际广场塔楼与裙楼幕墙工程在113529244.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深圳***公司对广州***公司欠付的113529244.6元工程款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广州***公司、深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2023年8月24日,方大公司变更第1、4、5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华兴公司签订的《裙楼幕墙合同》和《塔楼幕墙合同》,解除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深圳***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20年6月签订的《补充协议》;4.判令深圳***公司对广州***公司欠付的113529244.6元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广州***公司、深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华兴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裙楼幕墙合同》,于2017年7月签订《塔楼幕墙合同》,两合同均约定由方大公司作为***枢纽国际广场裙楼与塔楼幕墙工程(以下简称***项目)的承包人,其中裙楼合同价款为105700000元,塔楼合同价款为152000000元,合计总价为257700000元。广州***公司作为合同发包人,按约定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华兴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配合管理义务。此外,方大公司还与广州***公司及深圳***公司(即广州***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合同履行陆续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深圳***公司为广州***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了《付款补充协议》。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就***项目(未完工)进行过两次过程结算:第一次是2022年1月20日针对已完工程量的结算金额为224456637.95元,第二次是2022年12月20日针对第一次结算中广州***公司提出的整改项等的结算金额为25628985.42元,上述两次结算金额合计250085596.4元。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广州***公司资信严重恶化,截至2023年2月24日,广州***公司新增被执行案件十件,仅该部分案件的执行金额就高达27.36亿以上,已经远远超出其注册资本1.5亿。方大公司就此书面通知广州***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支付适当担保,但广州***公司至今未按照方大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方大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行使解除权并主张违约责任,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涉案项目形成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及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深圳***公司作为担保人,依法依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广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方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之诉求无事实依据且将直接导致广州***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体连贯性,广州***公司不同意其解除《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的诉求。1.基于该工程整体施工的庞杂性,解除合同将致使广州***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枢纽国际广场作为交通枢纽工程(政府督办),为保障该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日后维修保养的便利性,施工过程中不可任意更换已协商确定的施工主体。广州***公司与方大公司签署的幕墙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如方大公司解除合同,会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致使广州***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2.方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双方并无约定拖欠工程款时施工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广州***公司已向方大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方大公司亦无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方大公司的诉称及证据材料,广州***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36556351.76元,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取决于方大公司的施工进度是否满足各期的付款条件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但方大公司目前无证据证明符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在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广州***公司无依据向其继续付款。二、方大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有误,对于超出实际应付款的部分,不具备付款条件,方大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案涉工程经两次中间结算,2022年1月10日第一次结算的金额为224456637.95元,2022年12月19日第二次整改部分的结算金额为25628958.42元,其中17632519.62元工程款为方大公司已经施工但仍需整改的部分,方大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同意于整改完成后支付,目前尚未完成整改,该部分结算款不应纳入广州***公司应付范围。根据《付款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至2023年9月10日,广州***公司仅需支付至结算款的80%,方大公司无权主张广州***公司提前超额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方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公司到期无能力支付工程款。基于方大公司完成的工程进度,截至目前,案涉工程已完成213482609.64元,应付工程款170786085.68元,广州***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36556351.76元,尚未支付工程款34229733.92元,而非方大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13529244.6元,三、方大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0%及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及方大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即便广州***公司逾期支付部分工程款给方大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也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补充协议》第四条、《***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第(五)款的违约责任约定明显过高,方大公司主张按照年化20%以及每日万分之五(年化18%)计算利息,过分加重了广州***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且方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广州***公司逾期付款给方大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及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方大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且不具备法律规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主张条件,请求驳回方大公司关于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案涉工程系广州东部交通枢纽核心民生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方大公司承建的幕墙工程系***枢纽国际广场的附属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不适宜单独拍卖。2.方大公司请求广州***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且依法不具备优先受偿权。 被告深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华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华兴公司没有付款义务,且和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深圳***公司之间的纠纷无关。一、华兴公司系***枢纽国际广场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广州***公司系发包人,双方于2015年6月签订《***枢纽国际广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案涉裙楼幕墙工程、塔楼幕墙工程不属于前述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而是广州***公司独立发包的工程。二、为协助、配合广州***公司对现场进行整体管理,应其要求,华兴公司与方大公司、广州***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裙楼幕墙合同》,于2017年7月签订《塔楼幕墙合同》,两份合同第四条第4.1款均约定乙方依据总包合同和本分包条件等所获得的总包照管和配合,华兴公司对于案涉裙楼及塔楼幕墙工程仅负照管和配合义务。两份合同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均明确甲方按审核金额将工程款直接付款给乙方,案涉裙楼及塔楼幕墙工程的付款义务不在华兴公司,请求驳回方大公司对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方大公司系于1993年3月15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 2016年12月,广州***公司(业主、甲方)、方大公司(分包商、乙方)与华兴公司(总承包商、丙方)签订《裙楼幕墙合同》,明确乙方承接甲方***枢纽国际广场裙楼幕墙工程,丙方作为合同工程的施工配合及管理方。该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枢纽国际广场裙楼幕墙工程。1.2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至港口大道,南至港口大道,西至规划路,北至环城路。该项目规划方案为大型商业综合体,由四层地下室、八层裙楼以及两栋超高层塔楼组成。1.3承包范围: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所有范围,其中包括图纸和技术说明,按照招标图所提供下述工程的深化设计、计算、生产、测试、装配、运输、工地现场安装及对工程质量的保证的所有范围。1.5.1合同工期如下(开工日期以开工指令注明的开工日期起算):(1)预埋件安装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2)幕墙安装时间:东区主楼安装时间:2017年2月24日-2017年8月30日;东区裙房安装时间:2017年4月22日-2017年8月30日;中区安装时间:2017年6月6日-2017年9月30日;西区主楼安装时间:2017年4月13日-2017年8月30日;西区裙房安装时间:2017年6月9日-2017年9月30日;(3)城际轨道上方的钢结构区,在交付乙方施工75天内完成,且要满足城际通车要求。1.7合同价款: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105700000元,本合同暂定价款包含所有税金。结算时按双方确定的实际工程量计算。4.4丙方协助甲方实施对乙方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初审乙方施工方案及其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召开乙方单位现场协调会,及时向乙方及监理通报乙方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及部分在整个工程施工相互配合或影响的工作情况,按照本合同、总承包合同施工的约定及甲方或监理的指令向乙方发出各类所需的指令。5.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同时应通知乙方派人参加及办理验收、移交手续。5.4竣/完工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而需返工部分,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好,重新报验,至验收合格。返修的人工、材料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丙方审核签字确认,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按审核金额将工程款直接付款给乙方。6.1甲方按下列方式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报当月完成产值给监理、丙方、甲方审核。监理、总包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产值申报表之日起10日历日内审核完成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足额发票后二十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审核产值80%的进度款,本合同约定幕墙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付至85%,双方完成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3)剩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4个月(即两年)后,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乙方已妥善解决的,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0.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给乙方的,如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额),计算期间为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到实际支付时间;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施工机械闲置和人员误工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17年7月,广州***公司(业主、甲方)、方大公司(分包商、乙方)与华兴公司(总承包商、丙方)签订《塔楼幕墙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枢纽国际广场塔楼幕墙工程,丙方作为合同工程的施工配合及管理方。该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枢纽国际广场塔楼幕墙工程。1.2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至港口大道,南至港口大道,西至规划路,北至环城路。该项目规划方案为大型商业综合体,由四层地下室、八层裙楼以及两栋超高层塔楼组成。1.3承包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的深化设计、计算、生产、测试、装配、运输、工地现场安装及对工程质量的保证。1.5.1合同工期如下:1.5.1.1预埋件安装时间:随主体结构一同施工;1.5.1.2东区塔楼安装时间:(1)东区塔楼幕墙单元板块首挂件进场时间为:2017年9月1日;(2)东区塔楼幕墙距最近城际轨道水平距离小于30米的幕墙板块安装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3)东区塔楼幕墙其他立面幕墙板块含屋顶花架部分安装完工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4)东区塔楼幕墙塔吊和人货电梯位置的单元板块的完工时间为:60个日历日(拆除完成后)。1.5.1.3西区塔楼安装时间:(1)西区塔楼幕墙单元板块首挂件进场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2)西区塔楼幕墙标准层立面幕墙板块含屋顶花架部分安装完工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3)西区塔楼幕墙人货电梯位置的单元板块的完工时间为:60个日历日(自拆除完成之日起算);1.5.2本工期为固定工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上述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予延长。1.7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清单(施工开办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152000000元,本合同暂定价款包含所有税金。实际结算价款按双方确定的实际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进行计算。2.7甲方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在乙方工程全部完工7天内协助乙方对工程进行初检和竣工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即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4.4丙方协助甲方实施对乙方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初审乙方施工方案及其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召开乙方单位现场协调会,及时向乙方及监理通报乙方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及部分在整个工程施工相互配合或影响的工作情况,按照本合同、总承包合同施工的约定及甲方或监理的指令向乙方发出各类所需的指令。5.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同时应通知乙方派人参加及办理验收、移交手续。5.6保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分期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丙方审核签字确认,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按审核金额将工程款直接付款给乙方。6.1甲方按下列方式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给监理、丙方、甲方审核。监理、总包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量申报表之日起10日历日内审核完成,甲方确认乙方申报的工程量的,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足额发票后二十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月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80%的进度款;在本合同约定幕墙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工程款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5%;在双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3)剩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分两次支付:保修期满12个月(即一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4个月(即两年)后,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乙方已妥善解决的,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2.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0.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给乙方的,甲方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额),计算期间自合同约定支付时间起,到甲方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施工机械闲置和人员误工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18年5月15日,广州***公司(业主、甲方)、方大公司(分包商、乙方)与深圳***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第六条约定补充如下:1.甲方应付给乙方的2018年1至6月份的工程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应付工程进度款20000000元以内部分,超出部分由双方另外约定或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乙方同意支付方式变更为由甲方开具合法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2.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进度款,甲方同意一次性先开具金额为2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汇票给乙方,用于支付1-4月份工程进度款及预付5-6月份工程进度款,汇票由乙方自行贴现,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需于本协议签订后5天内开具汇票给乙方,同时由乙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建筑服务发票给甲方。3.鉴于乙方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励1000000元,该赶工奖励款在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的建筑服务发票。4.甲方确保向乙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乙方能够按期兑现。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兑现,甲方同意每逾期一日按照年化率20%向乙方承担利息。5.若承兑汇票到期后乙方或持票人无法兑现,丙方同意为甲方做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向乙方承担直接付款义务。6.本协议未列明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等的支付,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018年12月,广州***公司(业主、甲方)、方大公司(分包商、乙方)与深圳***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第六条约定补充如下:1.甲方应付给乙方的2018年8-9月份的塔楼幕墙工程进度款及赶工费(经甲方审核后应付工程进度款及应付赶工费共计4750000元以内部分,超出部分由双方另外约定或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乙方同意支付方式变更为由甲方开具的合法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2.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进度款,甲方同意一次性先开具金额为4750000元的电子商业汇票给乙方,用于支付8-9月份塔楼幕墙工程进度款及赶工奖励,汇票由乙方自行贴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需于本协议签订后5天内开具汇票给乙方,同时由乙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建筑服务发票给甲方。3.鉴于乙方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9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励237500元,该赶工奖励款在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支付方式另行商定,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的建筑服务发票。4.甲方确保向乙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乙方能够按期兑现。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兑现,甲方同意自汇票付款日期到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的利息按照年化率20%的标准计算,向乙方承担利息。5.若承兑汇票到期后乙方或持票人无法兑现,丙方同意为甲方做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向乙方承担直接付款义务。6.本协议未列明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等的支付,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020年6月29日,广州***公司(甲方)、方大公司(乙方)与深圳***公司(丙方)签订《***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就《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2018年5月及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合同金额、付款条件、工程进度款确认等相关事宜补充如下:第一条、截至2020年4月30日,原合同履约情况 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 原合同金额 调整后的合同金额 截至2019年12月已完成的产值 已支付金额 应支付金额 未支付金额 ***枢纽国际广场裙楼幕墙工程 10570 7764.66 6498.95 6211.73 -287.22 ***枢纽国际广场塔楼幕墙工程 15200 9159.2 6706.68 7327.36 620.68 赶工奖 123.75 123.75 123.75 100 123.75 23.75 合计 25893.75 25893.75 16923.86 13305.64 13662.84 357.21 备注:上述已支付金额未包含甲方已开具但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3500万元,双方约定项目完工前,按应付进度款差额分批兑付完成。第二条、就原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一)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对于截至2020年4月30日,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3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572093.15元支付时间变更至2020年12月5日前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该进度款项。在支付前述进度款的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再另行支付267906.98元作为乙方的工程奖励。此工程进度款仅计算到2019年12月,未包含2020年1月至4月进度款以及合同外的签证产值。(二)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在非因乙方报送申请进度款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监理、甲方应在乙方递交申请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包括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项以及新增加签证的款项),并给予乙方书面确认,甲方逾期完成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申请。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工程进度款确认后,支付时间变更至最迟2020年12月5日前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在支付前述进度款的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再另行支付工程奖励,其中1-4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进度款的7%,5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该月进度款的5%、6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该月进度款的4%、7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该月进度款的3%、8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该月进度款的2%、9月份的进度款工程奖励为该月进度款的1%。各期进度款工程奖励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双方约定,若甲方资金到位,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进度款仍应以原合同约定为准按月支付;若甲方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已按月支付进度款,上述进度款工程奖励不予计算。(三)甲方同意,在非因乙方报送申请进度款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于合同外的签证在乙方递交申请后30个日历天完成审核(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提交申请的,甲方在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给予乙方书面确认,甲方逾期完成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申请。合同外签证的付款时间及工程奖励参考第二条第(二)款。裙楼、塔楼分别验收合格及乙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非因乙方报送结算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甲方于90个日历天完成审核,甲方逾期完成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四)若甲方不能在2020年12月5日付清上述(一)和(二)约定的全部款项(包括工程奖励),则甲方同意以本工程的公寓或者以本工程的写字楼抵给乙方用以清偿上述应付款项。抵债单价按照该项目各业态的近三个月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70%抵偿应付工程款,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为止。(五)若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或最终不能通过本条第(四)款的方式使乙方工程价款得以清偿的,则甲方应自2020年12月6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六)甲方给予乙方的工程奖励为无条件、不可撤销、取消、变更的承诺和义务,若甲方违反该等承诺和义务,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工程奖励金额两倍的违约金。(七)丙方同意为甲方履行本补充协议做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甲方不能按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履行义务时,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若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条款,仍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 2022年1月10日,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其中《工程造价定案表》中载明审定工程造价为224456637.95元,方大公司、广州***公司在该《工程造价定案表》***,广州***公司注明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2022年12月19日,广州***公司(业主、甲方)与方大公司(分包商、乙方)签订《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确认2022年1月10日双方已完成部分结算,结算金额224456637.95元,双方对此结算金额无异议。二、甲乙双方同意就剩余未结算部分进行阶段性结算。三、甲乙双方同意2022年1月10日已完成的部分结算甲方应在结算后20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80%(但甲方已逾期支付的进度款3507.21万元所产生的违约金、奖励金按原合同执行;其余逾期支付利息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对截至本付款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的结算甲方需在结算后10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80%。待幕墙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95%。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涉及之事宜,仍遵照原合同履行。 2022年12月19日,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整改部分)已完工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其中《工程造价定案表》中载明审定工程造价为25628958.42元,方大公司、广州***公司在该《工程造价定案表》***,广州***公司注明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2023年3月10日,方大公司向广州***公司出具《催告担保函》,载明由于广州***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月24日被执行金额高达27亿元以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州***公司的注册资本1.5亿元,方大公司为此中止履行一切合同义务,并要求广州***公司在2023年3月20日前向方大公司提供支付担保,逾期方大公司将解除与广州***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2023年3月11日,方大公司向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催告担保函》,物流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3月12日被签收。 方大公司为证明广州***公司资信严重恶化,提交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24日广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超过27亿元。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合同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及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各份合同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方大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2018年5月《补充协议》、2018年12月《补充协议》、2020年6月《***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应否解除,首先,方大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基于广州***公司的原因,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且方大公司已撤离涉案场地,导致此后的验收、整改等合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其次,双方已经对方大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两次结算,分别为224456637.95元、25628958.42元,广州***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6556351.76元,尚欠113529244.6元至今未付。第三,证据显示广州***公司因其他案件被执行标的超过27亿元,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1.5亿元,表明广州***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方大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发出《催告担保函》,而广州***公司未提供担保,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方大公司主张解除上述合同,应予支持。 关于广州***公司应否向方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如前所述,双方结算后,广州***公司尚欠113529244.6元未付。广州***公司辩称其中17632519.62元工程款为方大公司已经施工但仍需整改的部分,不应纳入其应付款范围,但广州***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方大公司无法进行整改的责任在于广州***公司。其次,《付款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广州***公司支付结算款80%、95%的时间和条件,至今广州***公司应付80%结算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广州***公司应予支付;对95%结算款和《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约定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因广州***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广州***公司应予支付。广州***公司辩称部分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2018年5月《补充协议》、2018年12月《补充协议》、2020年6月《***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未能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按照年化率20%的标准计算,其余未付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广州***公司抗辩上述约定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上述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标准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且方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广州***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方大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本院对起算时间予以认可,但对利息标准不予支持。广州***公司对此的抗辩意见部分成立,本院对该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方大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方大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法对案涉幕墙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方大公司与广州***公司的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方大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广州***公司辩称方大公司的该主张不具备法定条件以及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深圳***公司应否对广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5月《补充协议》、2018年12月《补充协议》、2020年6月《***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均约定深圳***公司为广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方大公司该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华兴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裙楼幕墙合同》《塔楼幕墙合同》约定华兴公司对案涉工程仅负有配合和管理义务,且方大公司并未要求华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故华兴公司无需向方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的《***枢纽国际广场裙楼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KDE-GZTZ-2016039)和2017年7月签订的《***枢纽国际广场塔楼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DE-GZTZ-2017010),解除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枢纽国际广场幕墙工程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29244.6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3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在113529244.6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枢纽国际广场塔楼与裙楼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0300元,由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