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特137号
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慈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光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武、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磁光公司称,请求撤销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岚劳人仲决字【2018】30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5月25日磁光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后,磁光公司与*****约定将《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项目总价款下调百分之六由***承包该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由***享有和承担。磁光公司按照***的施工进度及华兴公司的打款时间将工程款支付给孔维秋。二、磁光公司从未招聘及雇佣**,也未曾给**发放过任何工资,**不是磁光公司员工。***孔维秋雇佣,应由***承担工资给付责任。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查清该事实,作出错误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磁光公司、华兴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作出岚劳人仲决字【2018】30号裁决书,裁决:磁光公司支付给**工资4528元,并由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书末尾载明,“如不服裁决,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种类型;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案涉仲裁裁决书虽未直接载明案涉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其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案涉仲裁裁决向当事人告知的救济途径是针对“非终局裁决”。在案涉仲裁裁决已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磁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