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7民初5987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74595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24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0元,由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