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2042号
原告:***,女,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伟嘉装饰城C1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