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7执39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仁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5号楼八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范友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69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仁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654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德仁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给付714.411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多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7民初654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