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37号
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羊舞岭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5.31元,减半收取6,502.6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