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6776号 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羊舞岭安置小区3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坤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原告竞得被告采购编号为CRECSH-WZCG(2019)71号碎石供货资格。同年12月15日,原告、被告及被告下设的中铁上海工程局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工地材料厂三方签订《碎石买卖合同》,合同对采购金额、交货方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实际进度,分期分批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2020年7月,项目所需碎石交付完毕,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仍拖欠2395737.01元货款未支付,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质保金共计2395737.01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编号为中铁上海物贸常益长(买卖)字(2019)-014-014《新建常益长铁路4标工程碎石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建设常益长铁路4标工程施工需要,由原告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地提供碎石;合同第16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结合原告诉称以及上述买卖合同的内容,本案系原告提供碎石用于建设常益长铁路工程,未按时收到货款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上述买卖合同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吴 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