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2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宫俊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南农业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再审申请人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南农业大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江学院、华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但在华南农业大学没有举证证明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明显不公。(二)一、二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案涉的《合作办学协议书》的性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认定不清,完全忽略了华南农业大学应履行协议的义务。此外,二审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华南农业大学在2017年4月7日一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认可了2015年度管理费为40543409元,而不是41713272.50元。可见,对于管理费金额的计算错误,双方都有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管理费从2015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不合理,也无法实际履行。据此,珠江学院、华鹰公司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联营合同纠纷。根据珠江学院、华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珠江学院、华鹰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点确定和违约金是否过高。
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的约定,华南农业大学与华鹰公司合作举办珠江学院,并对珠江学院支付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作办学协议书》同时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就华鹰公司提出的珠江学院转设事宜另行协商,并就协商结果签订相关协议,但并未明确华南农业大学应在珠江学院支付管理费之前签订转设协议。据此,二审判决对于珠江学院、华鹰公司主张其没有支付管理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未予采纳符合合同约定。珠江学院、华鹰公司未依约支付管理费,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开学60个工作日内双方结算完毕,珠江学院在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华南农业大学足额支付管理费。据此,珠江学院至迟应在开学后67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虽然此后双方据实对管理费金额予以调整,但并不影响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以及欠付款项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珠江学院、华鹰公司应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合作办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一、二审判决综合本案事实并根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无不妥。综上,珠江学院、华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广州市华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旺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