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71行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王步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农业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邵家声,该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27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2日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步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邵家声、罗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是华南农业大学2011级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学生,学制5年。2015年1月13日,***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建筑力学课程的重修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将其置于试卷下并查看,被监考老师发现。华南农业大学于2015年3月4日作出华南农教〔2015〕10号《关于给予***等7名学生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同日,华南农业大学作出华南农处〔2015〕1号《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将上述处分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救济权利。***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上述处分决定书后,于同日向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的申诉书》,对其上述处分进行申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上述申诉书后,经复查,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华农申复字〔2015〕l号《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学校原决定,并告知***有权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上述复查决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
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问题进行了讨论,***因在校期间有违纪作弊行为,因此,未通过对其授予学士学位。水利与工程学院根据讨论结果,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关于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的情况说明》,说明***因在校期间有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并附相关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017年6月15日,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在校园网对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至21日。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在公示期间没收到任何异议。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校园网公示无异议,2017年6月21日,华南农业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审定了2017年上半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未在上述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中。华南农业大学在***毕业时仅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没有颁发学位证书,因此***仅签收了毕业证书。***对华南农业大学不向其颁发学位证书不服,于2017年7月4日向华南农业大学发出《律师函》,就此事与华南农业大学进行交涉未果未果,后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学位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处分……2、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其它地方进行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华南农业大学2011级本科学生入学教育实施意见》(2011年8月23日)第二大点“内容安排”中的第4小点“校纪校规教育”规定:“在校纪校规教育中,采取讲解、案例分析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使新生更直观地了解学校的校规校纪。在学习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的基础上,重点组织新生学习以下几方面的内容:……(2)重点学习《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细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3)开展诚信教育,学习《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于2011年9月8日组织新生进行了纪律、安全及适应教育,并于次日进行了入学教育测试,***的实测成绩结果合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中,华南农业大学是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权。***作为华南农业大学的学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华南农业大学不给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行为,对其受教育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学位授予对于学位申请者有多方面的要求,其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亦具有相当丰富的内涵,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故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只是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而非所有条件。考试作弊是较为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足以证明学位申请者的学术道德品行未能满足授予学位的条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学位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根据上述规定,高等学校享有一定的办学、学术自主权。对在校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标准,高等学校有权自主决定,这种自主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受到司法的尊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仅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故华南农业大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位细则》,将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评审程序具体细化,且该工作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规定。加之,考试是对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本案中,***在入学时已接受入学及纪律教育,在知晓校纪校规的情况下,仍在重修的建筑力学课程闭卷考试中,将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置于试卷下并查看,华南农业大学将***的上述行为认定为作弊,作出给予其处分的决定,并未超出其教育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且华南农业大学对***作出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及时告知了处分的事实、依据及其寻求救济的途径,***提出申诉,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亦组织了复查。华南农业大学在对***进行处分的过程中已尊重和保障了***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情况及***所受处分,华南农业大学适用《学位细则》的规定,认定***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从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给***并无不当。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十八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本案中,经***所属的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作出《关于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的情况说明》,因***在校期间有违纪作弊行为,不授予学士学位,并将上述情况说明及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时在校园网将本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未将***列入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中,并未违反上述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此外,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华南农业大学虽未作出书面决定告知***不授予其学位,亦未告知其救济权利并听取其申辩,行政程序虽不规范,但尚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
***获得的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只能反映其在学校期间创新实践活动能力的部分情况,毕业时各科成绩均达到本科毕业的标准,亦只能反映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不能否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故***请求确认华南农业大学不向其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违法,并判令依法向其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制定的《学位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四条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仅需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初步具有从事科研的工作能力水平即可”的规定。故原审法院把《学位细则》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明显不当;其次,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作弊行为做出了记过处分,上诉人也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省、努力学习,通过了被上诉人安排的重新考试。在处分已起到教育惩戒的实际效果后,被上诉人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是二次处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有违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另,考试作弊与学术道德的定义并不一致,学士学位也不是对学生纪律水平的评价;原审法院在没弄清两者区别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明显不当。二、被上诉人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程序违法。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决定,更没有将决定送达上诉人;也没有及时向上诉人作出说明或解释,未告知上诉人救济方式,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辩权和复议申请权。综上,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华南农业大学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事实清楚、合法合理。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华南农业大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并制定本校学位授予的《学位细则》。其中,《学位细则》第三条是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品行要求,第四条是学生学士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二者都是学校具体评定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学位细则》中的上述规定符合《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上位法规定。上诉人在校期间的考试作弊行为,符合《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情形,达到记过处分的条件,应予记过处分处理,同时考试作弊行为又违反了学生品行要求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要求,故《学位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并无不当。二、被上诉人作出记过处分及不授予学士学位行为的程序合法。首先,被上诉人发现***考试作弊行为,对事实调查研究后,对***予以记过处分,并告知其可以提起申诉的权利。上诉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诉。被上诉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条、《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华南农办[2005]40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组成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复查小组,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给予了***充分的申诉、答辩机会。后被上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了维持记过处分的复查决定,并告知其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其次,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行为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对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长达7天的公示期内,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程序合法、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学位细则》等法律文件均未对“华农大学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之前履行告知救济权利并听取申辩”这一程序进行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行为之前履行告知、申诉及答辩程序并非作出相应行为的前置程序,且上诉人已明确知悉其记过行为将导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行为前未向其履行告知、申诉及答辩程序违法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四、上诉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为自身的考试作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五、本案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定含义,并非是指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即便按照一般法律适用规则理解,“一事不再罚”也应当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相同或者类似性质的行政处罚。由于“记过”和“不授予学位”并非行政处罚,其性质也并不相同或者相类似,所以本案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六、被上诉人作为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在办学的过程中有权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判断学生是否符合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标准,这是高等学府学术自由和办学自主的体现。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尽量避免对高校自主权的干预,否则高校的办学自主将会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综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华农大学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华南农业大学《学位细则》第四条规定:“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四)结业生一年回校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1.《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8]58号,以下简称《处分解除工作通知》),该《通知》称: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规定》现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学生,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应同等对待,处分解除问题按照《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各高校尤其要做好即将毕业学生此类问题的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谐稳定。函件发出的时间为2018年6月6日;2.《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份;3.2018年7月14日上诉人邮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的快递单。上诉人认为,根据《规定》,其应当属于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学生的范围,且其已经向被上诉人提出了处分解除的申请,被上诉人应当对其申请予以处理,解除处分。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2017年已经毕业离校,明显不属于2018年6月6日《规定》发出时“在校学生”以及“即将毕业学生”的范围,不属于《规定》中可解除处分处理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是否充分;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是否正当。就上述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一、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直接依据是华南农业大学《学位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其中《学位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分别是对学生的品行以及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属于华南农业大学落实《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细化要求,品行以及专业水平达标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二者的评价属于学校学术自由和办学自主权的范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但是,《学位条例》没有受处分学生不予颁发学位的规定,亦没有赋予学校有超越该规定制定细则的权利,《学位细则》规定受记过处分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限缩了《学位条例》中可以获得学士学位学生的范围,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从行为性质分析,纪律处分属于学生管理范畴,学位授予属于学术及品行的综合评价行为,二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悔改表现等不加区别,一律认定为“品行不端”,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即便认定违纪情节严重,学生“品行不端”成立,但该违纪学生不能获取学位的理由,也只是其品行不符合《学位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而非因其曾受过记过处分。综上,《学位细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混淆了学生管理与学位授予行为的边界,并有以纪律处分代替学位授予评价之嫌,不能成为不授予***学位的合法依据。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是否正当。正如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纪律处分与学位授予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对学生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出于权利保护需要,均应设置独立的权利救济程序。以***明知作弊行为后果、记过处分的程序正当为由,对于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没有书面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亦未告知权利救济渠道,有违权利保护以及程序正义要求,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授予学位属于受益性行政行为,在授予学位的具体程序现无明确规定情况下,履行公示程序后颁发学位证,并无不当,但对于不授予学位的损益性行政行为,授予学位的公示程序不能替代不授予学位行为所应当履行的正当程序。***的该项上诉意见成立,原审法院关于华南农业大学不授予***学位的行政程序尚不足构成程序违法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另外,根据《处分解除工作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是“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学生”。***是华南农业大学2011级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学生,在《规定》生效前已经毕业离校,显然不属于《规定》的适用对象,***主张适用上述《规定》及《通知》解除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其能否获得学士学位,应由华南农业大学对其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重新评估决定。
综上,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2700号行政判决;
二、华南农业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是否颁发***学士学位重新审查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华南农业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琳
审 判 员 彭铁文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珊珊
书 记 员 胡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