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3877号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朱家湖458号。
经营者:***,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108号爱华江煜城1103室。
法定代表人:冉从密。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巴东宏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2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金额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