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5执异2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武汉市XXX。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武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简称伟业租赁部),与****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巴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8)鄂0105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伟业租赁部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伟业租赁部称:第三人是被执行人唯一股东,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于2018年6月8日由5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增资1500万元,第三人认缴增资款并未到位,第三人应在被执行人责任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伟业租赁部与巴东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至2018年2月21日结算,有租赁款691,041.64元未支付,于2018年8月30日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作出(2018)鄂0105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巴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伟业租赁部支付691,041.64元;二、巴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伟业租赁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7月31日为73,711.11元,此后违约金以691,041.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费用付清之日止;三、巴东公司向伟业租赁部支付保全费714元,巴东公司负担受理费、保全费计8983元。
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11171元。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截止2013年3月29日,巴东公司注册资本356.36万元,其中实际出资资本邬清华出资占55%,出资额为197.75万元,高东宏出资占45%,出资额为158.61万元。2018年6月8日第三人***变更成了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巴东公司100%股权,同时***实缴出资至500万元,同日,***认缴出资1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0年6月8日,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至今尚未出资到位。本院审查过程中向第三人调查出资情况,***认可认缴出资事实和尚未提前出资到位的事实。
本院认为:第三人认缴出资1500万元且至今尚未到认缴出资期限,对认缴出资期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出资人应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被执行巴东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不足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执行(2018)鄂0105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汉市汉阳区伟业建筑材料租赁部承担清偿责任。
不服本裁定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