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宏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东宏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151号
申请执行人*祝明。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祝明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应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