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广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国裕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9WXF8B。
法定代表人:潘学林。
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州区五三大道****2-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806WMX3。
法定代表人:程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广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广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我院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目前也无反馈信息。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饶市银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广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38000元,截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部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苏州广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