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41G。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龙,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7015.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0年5月,本案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人民币164443.7元,后本院经与双方当事人核算,依法就本案剩余款项人民币8030.3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交通银行62×××15账户,本案款项合计人民币172474.03元。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依据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民特85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2020)粤03民特85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