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7195X。
法定代表人: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盛寿,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41G。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5483.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人民币76515.5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共计人民币76515.5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032.4元上缴国库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75483.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已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27号裁决确定被执行人的偿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请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27号裁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