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41G。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龙,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7015.6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2627号。其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2020)粤03民特85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72474.03元。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169987.03元,扣缴执行费2487元。其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03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2487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03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