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8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明,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41G。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称:一、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第三方见证的清理搬走仓储物品的登记造册表格,造成了**被裁决承担一楼和二楼两家物品搬运仓储费用的不公正结果。振业公司称其清理搬走了位于涉案租赁房屋内清理物品并交付仓储公司存储,但却故意隐瞒第三方见证的清理搬走仓储物品的登记造册表格。据**了解,黄某同时经营位于一楼的威尼斯美美容美发店(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和位于二楼的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振业公司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强行收回了一楼和二楼的租赁房屋,而清理交付仓储公司的物品也主要是二楼的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物品。据**进一步了解,振业公司不但对**提起了仲裁,而且还对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也提起了仲裁(案号:(2019)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14158号),这两案有关清理物品和仓储费用是同一证据,也就是振业公司支付一份费用,企图利用仲裁分案的漏洞,获取双倍的非法利益。
二、(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条款的范围。**与振业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显而易见,双方纠纷提请仲裁的范围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本身,不包括其他争议事项。
三、(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对仲裁费用的分担也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振业公司七项仲裁请求总额为人民币355764.2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人民币197015.60元,胜诉率仅55.37%,却裁决**承担全额仲裁费用。
四、(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对押金不予退还的裁决不公。黄某接手经营美容美发店后,停缴房租是由于黄某与振业公司以及深圳市盛祥泰珠宝有限公司三方的纠纷所导致,并非无故拒缴。一旦三方纠纷解决,黄某自然会解决相关事宜。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
振业公司答辩称: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二、**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一)振业公司并未在仲裁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振业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搬迁费、仓储费等相关证据是真实的,振业公司不存在隐瞒。且本案在仲裁审理中过程中,仲裁庭也并未要求振业公司就清理搬运仓储物品事项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主张振业公司隐瞒证据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仲裁裁决内容并未超出仲裁条款范围。振业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16285.50元以上;(七)乙方擅自讲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没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存在拖欠租金、非法转租等根本违约行为,给振业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振业公司向**主张支付拖欠租金、滞纳金、逾期返还房屋的赔偿金、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及因**怠于搬离承租房屋内遗留物品导致振业公司清理搬运仓储物品产生的搬迁费、仓储费等,属于振业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追究**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仲裁裁决关于仲裁费用的分担符合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仲裁费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四)仲裁裁决不予退还租金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的违约行为,振业公司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振业公司因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5703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向振业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租金人民币32395.06元。(二)**向振业公司支付滞纳金人民币5,477.54元(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9月9日,之后的滞纳金支付以租金人民币32,395.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五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三)**向振业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赔偿金人民币87,609.07元。(四)**向振业公司支付搬迁费人民币4,215元。(五)**向振业公司支付仓储费人民币12,967元。(六)振业公司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2,572元。(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1,780元,由**承担。振业公司已预交人民币21,78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直接向振业公司支付人民币21,78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称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仓储物品的登记造册表格,首先,**在仲裁庭审中并未请求对方提交该证据,仲裁庭也未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证据。其次,仲裁庭认定**与振业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振业公司从涉案房产搬出的物品不论是否属于**所有,搬迁仓储费均因租赁合同解除产生,均不影响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该登记造册表格不影响裁决结果。因此,**认为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就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裁决的事项为支付租金、滞纳金、逾期返还房屋的赔偿金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搬迁费和仓储费、不予退还保证金均因租赁合同纠纷产生,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庭对仲裁费用的裁决,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仲裁费的承担。因此仲裁庭关于仲裁费用的裁决没有违反仲裁规则。
**还认为仲裁裁决关于押金不予退还的裁决不公正,此系对裁决处理结果有异议,但仲裁庭有独立的裁决权限,此项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综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请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乐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