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财保113号
申请人: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369号贝斯特物流中心5排5-1A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南寨镇高速路出口以西(未编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421.22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信息及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故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98421.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012元,由申请人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