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
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28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二、若***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付款,则支付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8330元(计算至2022年2月16日),并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承担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2512元,保全费1762元,律师费8730元,以上合计13004元,由***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0000元;支付违约金58330元(计算至2022年2月16日),并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12元、保全费1762元、律师费8730元;加倍支付申请人***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820元。执行中,经与双方当事人核算核对,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履行案款70000元。按照协议,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3日以190000元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为10494.25元,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行金为99.75元;从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9月7日以120000元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为1380.82元、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行金为735元,以上合计:12709.82元。至此,剩余未付款120000元、违约金58330元、后续违约金及***行金12709.82元、案件受理费2512元、保全费1762元、律师费8730元,合计:204043.82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168元,剩余1875.82元自愿放弃。本院依法扣划***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988元,其中缴纳执行费382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20216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8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勇
书 记 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