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29号
申请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76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425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损失。申请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425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已冻结:农业银行额度214250.3元,实际控制0元,农业发展银行43033.4元)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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