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蒲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982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华,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蒲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8747061K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OXTM5744。
法定代表人:张洪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蒲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20元,减半收取18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鲁峰
审判员  郑力山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葛德强
书记员徐波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