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060号 原告:**,男,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睿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