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6楼6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OXTM57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