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050号
原告:***,男,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睿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