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80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6楼6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TM574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1098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863742.4元及利息暂计10000元(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行业同期贷款利率),上述共计2873742.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及理由第一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中岳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第二被告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沈北水务)发包的钢丝网围栏工程,后中岳公司找到原告,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系第二被告主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6月份,原告与中岳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工程价款按照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计算;随后原告开始进行工程施工,并全面完成了中岳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完工,沈北水务也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现已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但施工完成后原告多次向中岳公司索要工程款,其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截止起诉之日,因此成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于2020年9月7日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约定均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款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岳建设将上述工程口头转包给原告。现案涉工程未完成审计,双方亦未完成最终结算,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