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9629号
原告: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东路7号。
经营者:肖振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2层201内111号。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需要继续补充证据,故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5元由北京黄村振铃五金建材商店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彭珍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