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757号
原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路28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会员。
被告:北京步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泗家水村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2层201内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步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