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佳世苑27号2层208-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共计187409元(未包含部分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止日2024年3月17日,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187409元(未包含部分利息),执行费未到位金额2711.14元。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