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河北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南官庄村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DENE150。
法定代表人:汪立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4日向河北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90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