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245号
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兴华路西段农贸城11号楼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UQHFDX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1125××××0171账户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45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