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725号
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兴华路西段农贸城11号楼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UQHFDX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菏泽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