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409号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盐场行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YD6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475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47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工行北京海淀西区支行厢红旗分理处××××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01475元,实际冻结188280.85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
于2023年8月3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长春路支行××××账户存款13194.15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09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