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778号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