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381民初6246号
原告:阆中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建材市场5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800WG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阆中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