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6民初4231号之一 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临淮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64403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宁国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8LH1KU9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