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9188号
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874595899,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甲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计2226.50元,由原告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