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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06民初8973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江苏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公司支付货款1765314.85元、逾期付款利息133771.94元及以1765314.8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州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一份,由苏州某公司为江苏某公司承建的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依约履行送货义务,共计供应4765314.85元的混凝土,江苏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3000000元,尚欠货款1765314.85元。经苏州某公司数次催讨,江苏某公司均未支付。 被告江苏某公司辩称,苏州某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供应混凝土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江苏某公司多次遭受业主方、监理方处罚,并产生窝工费用等。苏州某公司在2021年8月因无法继续供应混凝土而撤出现场,双方合同因苏州某公司违约而解除。双方对账单仅是对混凝土的数量予以确认,并非合同终止时的最终结算。另,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的结算金额应当在扣除原告造成的违约损失后再进行最终结算和确认。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付款义务应在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结算,该工程将在2024年5月底竣工,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由于双方并未就案涉项目进行最终结算,原告主张利息也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被告江苏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苏州某公司赔偿损失1375882.76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州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混凝土《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向江苏某公司承建的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金额为9274870.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苏州某公司设备安排不到位,导致混凝土供应频繁出现延期问题,给江苏某公司造成额外的设备租赁费用、人工费用,并遭到业主方及监理罚款,上述损失总计485882.76元。由于苏州某公司设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陆续从2021年1月开始停止供应,导致江苏某公司不得已于2021年8月20日与第三方吴江某公司另行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额外支付临时调拨费890000元。 针对被告的诉请,原告苏州某公司辩称,对反诉请求不认可。苏州某公司不存在延期供货情况。江苏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次浇筑提前一天向苏州某公司报送供应计划。根据双方的每月结算单,被告均予以确认,未提出供货迟延事宜。苏州某公司从未出现因租赁合同到期及设备改造导致停产或无法供货的情形,江苏某公司另行签订采购合同与本案无关。苏州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供货结束之日为2021年8月6日,而江苏某公司与吴江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供货期间,江苏某公司从未向苏州某公司告知过供货迟延及更换供应商事宜。混凝土是种类物,市场上均是按照混凝土等级确定单价,不会产生调拨费,该部分费用与苏州某公司无关。混凝土质量瑕疵与苏州某公司无关,根据施工规范,苏州某公司所供混凝土应添加膨胀剂且需苏州某公司出具膨胀剂报告,江苏某公司为减少成本,偷工减料,明知必须添加膨胀剂前提下,故意使用不添加膨胀剂的混凝土,所产生的裂缝等质量问题由江苏某公司自行负责,与苏州某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发包方苏州某公司1与承包人江苏某公司就苏州太湖天鹅港华庭3#地块住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7月15日,竣工备案日期暂定为2023年3月31日。对于其中影响预售节点的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总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合同工期为1174天。 2020年10月15日,江苏某公司(甲方、买入方)与苏州某公司(乙方、卖出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一份,主要内容为:就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的商品混凝土材料的采购与运输等事宜,订立以下合同:工程名称:苏地2018-WG-28号地块住宅项目工程,工程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路××街××。采购标的:详见附件《报价汇清单总表》,本合同暂定总价9274870.2元。包装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地点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路××街××。交货时间为按照项目部通知的要求。甲方每次在浇筑前1天向乙方报送供货计划,乙方及时组织供货,在甲方浇筑前30分钟内送货至施工现场,并根据甲方施工进度合理调度运输车辆。付款方式:当月所供的商品在次月初对清账目,第三个月的月底开始支付第一个月所供货款的60%,第四个月的月底支付第二个月所供货款的60%,依次类推:剩余的40%货款请均在工程最后一批混凝土供货结束(连续三个月累计供货方量少于60立方米时视为工程结束,其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货来视为供货结束,最终以甲方报货量信息和书面上报信息为准)且付完其应付款后的一年内平均分四次付清(按第3、6、9、12月底分四次付清)。特别约定:1、如果因乙方的各种原因中途停止供货的或供货方量不能满足甲方所需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供货,由此产生第三方供货与本合同差价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剩余货款则等工程竣工结束后执行付款条件)。对账方式:乙方每月所供的混凝土应在月底与甲方对账,每月对账单必须经由甲方项目收料员:张某、余某(必须同时两人签字,若无法联系此二人,由项目经理王某签字)与乙方业务员岳某双方复核,并由项目财务***签字,对账不得包含跨越每月汇总对账单的单据,否则甲方公司有权不予认可。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需按甲方实际需要供货。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通知单载明的数量、到货时间组织发货。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商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12小时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通知中列明人员为合同的有权代理人员,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对方的通知函告等文件到达上述地址即为送达。非合同列明人员的在相关单据上的签字无效。甲方收货联系人仅对送货数量有确认的权利,对于货物价款、最终结算单等其他事项无确认的权利。乙方逾期交货的,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逾期5天(含)以上的或逾期3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窝工的,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向乙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欠款部分利息。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因下列原因之一引起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因甲方工程停建、缓建或因设计变更取消本合同所约定供应的材料:(2)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政府强制性命令要求一方停业整顿的。因上述原因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在收到后起三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附件列明,混凝土名称泵送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15至C60,其中C60计划数量为400立方米。 2020年11月,江苏某公司(甲方、需方)与苏州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在浇筑地下室时,应甲方要求不添加膨胀剂、抗裂纤维等,且乙方出具膨胀剂报告,因未添加膨胀剂产生的收缩裂缝,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总包单位(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供货期间为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6日之后,江苏某公司再未向苏州某公司发送混凝土供应计划。经双方对账,苏州某公司供应混凝土货款共计4765314.85元,其中2020年7月236153.44元、2020年8月17174.55元、2020年9月15310.05元、2020年10月434120.79元、2020年11月161891.3元、2020年12月964173.39元、2021年1月2294220.44元、2021年3月112242.69元、2021年7月26048.67元、2021年8月26701.24元,对账单供货单位中部分有岳某的签字。苏州某公司已向江苏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江苏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3月3日、10月15日向苏州某公司支付5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合计30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0日,江苏某公司与吴江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主要内容为:就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的商品混凝土材料的采购与运输等事宜,订立以下合同:工程名称:苏地2018-WG-28号地块住宅项目工程,工程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路××街××。采购标的:详见附件《报价汇清单总表》,暂定总价10549826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中列明,混凝土名称泵送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15至C60,其中C60计划数量为1000立方米。此时,吴江某公司已向江苏某公司附近的商业项目提供了混凝土。 2021年8月20日,江苏某公司(甲方、买入方)与吴江某公司(乙方、卖出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现因甲方该项目另一供货商苏州某公司由于厂区租赁到期及设备改造等原因自2021年8月6日开始无法供货。为确保现场正常施工,现甲方委托乙方对原苏州某公司供货范围内混凝土供应由乙方临时供应部分混凝土,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同意见:1、供货范围:1#、2#楼负一层及周边地库、5#正负零以下及周边地库,1#、2#、4#、5#楼号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混凝土、所有地坪混凝土。2、针对代供应部分原合同单价再增加85元/立方作为临时调拨费,乙方承诺需按时按需供应上述范围的混凝土,如中途停止供应或供货方量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的,则取消增加的85元/立方,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3、针对代供应每月增加的费用(即85元/立方)部分支付约定:过程中不付款,代打部分在对账结束主体结构封顶后六个月内付清。4、其他未尽部分仍以原合同为准。 吴江某公司的调拨费结算单反映,吴江某公司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供应了包括C60在内的各种型号混凝土,临时调拨费共计890000元,其中C60的调拨费为109225元。2023年3月7日,江苏某公司向吴江某公司支付890000元,用途备注为混凝土。 以上事实,由物资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补充协议、结算单、发货单及本院质证笔录、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江苏某公司称,苏州某公司逾期供货,导致工期延误共计4.5天,分别为2020年12月15日2天、2021年1月2日0.5天、2021年1月14日1天、2021年1月18日0.5天、2021年3月9日0.5天,产生塔吊租赁费用、塔吊人工费、管理人员人工费、泥工人工费、木工人工费、钢筋工人工费、餐补费、接驳费、冷缝修理费用、监理罚款及发包人罚款。为此,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工作群聊天记录,群成员中随波逐***、盛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员工,徐某、周经理(周某)、张总(张某)、李某、宣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江苏某公司称,微信聊天记录原在***手机中,现在记录不在了,另一员工宣某在2021年3月10日加入微信群,可以提供此后微信聊天记录所在的原始载体。聊天内容显示:2016年12月16日,江苏某公司:盛总抓紧,协商砼发快点,不是说留车两台泵的吗,没有车子来两台泵有什么用,哪有这样安排的,工人一直等到现在,到现在泵没到。现场外调没有人跟踪,砼又发不出,泵车是坏的,问题出现没有人解决,否则时间长了,要花双倍的人工,一晚上5号楼才打了108方,车太少了,半小多小时一车料。同日,江苏某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工程联系单》,指出应派出两台汽车泵,但仅来了一台,且在浇筑的过程中混凝土运输供应也严重拖延。苏州某公司员工薛某该《工程联系单》下方回复,由于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不允许部分时间车子上路,正在与交警大队协调处理。2020年12月17日,江苏某公司:催催料,打一车停半小时,马上又禁行了,多发几车。泵车又堵了,一晚上堵了四次,实在不行就换一台,到现在还没有修好,两台泵车到现在才打320方,62米泵车收了,里面混凝土打了一半,全是冷缝,得换一台泵车过来。苏州某公司:在处理。2021年1月2日,江苏某公司:一早上就发两车料,打两车就没有料了,帮忙安排一下,不要又像5号楼一样。苏州某公司:总的已经十车料了。江苏某公司:料子太干,石子太多。2021年1月3日,江苏某公司:一上午一车料,帮忙催一下料,打调度的电话就说有料,就是不来,工人都吵死了。2021年1月14日,江苏某公司:泵车到现在打了几车砼,发快点,两台泵在现场停着,一车砼都没有。2021年1月18日,苏州某公司:明天早上七点到十点,装建材车辆停止运行。江苏某公司:料发快点,不要到天亮就完了,现场没有砼,发快点,抓紧争取7点浇完,今天晚上要打掉。江苏某公司:哪有一车打半个小时,你问下泵工,就第一车耽误一点时间,第二车第三车一点就没停,你料跟出来就行了,不会耽误。2021年3月10日,江苏某公司:盛总,砼发快一点,通知过要有结果,每次浇砼都被你们拖死了,打一车就停了,我这200方混泥土不会打一天一夜吧?这点砼都不能正常供给,怎么做,到处都是冷缝。这活没法做了,你们做不了不要硬撑,报计划时就应该提前告知,叫你们害死了,误工费由你们承担。 微信群聊天记录还显示,2021年3月2日苏州某公司员工盛某称,应本公司建设与更新机器设备,有兄弟单位带发料,请在每天三点前把生产计划报上来。2021年6月3日,苏州某公司员工(微信名为今天星期几)在微信群中,回复江苏某公司发布的C30、C35、C55、C60混凝土计划称,C60高标号的做不了,计划单已删除,具体请和盛总调和实验室联系。对此江苏某公司在微信群未作回复。 2、2020年12月18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2023年8月6日江苏某公司制作的《索赔汇总表》、2020年12月19日监理公司致江苏某公司《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监理罚款通知单》、2021年4月26日苏州某公司1致江苏某公司的《通知函》。 《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为5#楼基础筏板混凝土浇筑严重滞后事宜。2020年12月15日中午12点我司计划浇筑5#楼基础筏板,共计1200方C35P8混凝土,两台天泵,预计一天浇筑完成。但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贵司混凝土供应严重不足,到12月16日凌晨5点才浇筑了108立方混凝土,贵司现场外调没人跟踪,混凝土不能及时发车,现场的天泵又是坏的,浇筑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堵泵,导致8立方的混凝土严重浪费,直至今日12月18日凌晨3点才浇筑完成,实际浇筑3天,工期已严重滞后2天,现已严重导致我司增加额外的施工措施费和人员赶工费用,共计194413.85元(后附),因贵司混凝土浇筑严重滞后导致的增加费用由贵司承担,请贵司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按时生产,及时供货。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并写明文件收到转交。 《索赔汇总表》载明,因延期需在原施工工序及措施上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塔吊租赁费2天2333.33元/天,计4666.67元(每台塔吊租赁费用按35000元/月)。塔吊人工费2天4500元/天,计9000元(每台塔吊配备1名塔吊司机和2名塔吊指挥,每人按500元/工,1个工为8小时)。管理人员人工费2天9000元/天,计18000元(配备2名施工员,1名电工,1名收料员,1名保安指挥交通,每人按600元/工,1个工为8小时。泥工人工费补贴2天30000元/天,计60000元(按20人记取,每人按500元/工,1个工为8小时)。木工人工费补贴2天3600元/天,计7200元(按2人记取,每人按600元/工,1个工为8小时)。钢筋工人工费补贴2天3600元/天,计7200元(按2人记取,每人按600元/工,1个工为8小时)。餐补费200天,3840天/天,计7680元(共计32人,每人每日按120元计算)。接驳费2天,4200元/天,计8400元(私家车每车5人,共计7车,每8小时来回一趟,每个来回每车补贴200元)。2021年4月26日5号楼售楼节点罚款2天10000元/天,计20000元。2020年12月19号5号楼监理罚款20000元。以上小计162146.67元。管理费/利润/其他16214.67元,税金16052.52元,合计194413.85元。 《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载明,事由为关于5号楼基础混凝土出现大量冷缝事宜,经巡视检查5#楼基础混凝土浇筑从12月15日12点开始浇筑直至12月18日3点才结束,63个小时共计浇筑1200方(还采用了2台汽车泵浇筑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贵司作为拥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没有及时拿出应对措施,导致浇筑时间无限延长,基础出现大面积冷缝,要求你项目部马上拿出冷缝处理方案,并且对已经不可避免的质量缺陷负全部责任,希你项目部能吸取经验,精心组织,下次再犯加倍处罚。《监理罚款通知单》载明,监理公司处罚江苏某公司20000元,处罚原因混凝土供应严重不及时,5#楼基础底板出现大面积冷缝。 《通知函》载明,贵司施工的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5号楼售楼节点原定为2021年4月22日(出正负零),实际完成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共计延长2天,按照合同需求“7.6.1对于其中的影响预售节点的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特通知对你司处罚20000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通知。 3、2021年1月3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2023年8月6日江苏某公司制作的《索赔汇总表》、2021年5月8日苏州某公司1致江苏某公司的《通知函》。 《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关于4#楼基础筏板混凝土浇筑严重滞后事宜。2021年1月2日上午6点,我司计划浇筑4#楼基础筏板,共计1200方C35P8混凝土,两台天泵,预计一天浇筑完成,但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贵司混凝土供应严重不足,1月2日一上午才浇筑了2车混凝土(后附图),直至今日1月3日10点还未浇筑完成,浇筑完成时间为1月3日下午2点,实际浇筑1.5天,工期已严重滞后0.5天,现已严重导致我司增加额外的施工措施费和人员赶工费用,共计34311.38元(后附),因贵司混凝土浇筑严重滞后导致的增加费用由贵司承担,请贵司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按时生产,及时供货。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并写明文件收到,等回复。 《索赔汇总表》载明:因延期需在原施工工序及措施上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塔吊租赁费1166.67元、塔吊人工费2250元、管理人员人工费4500元、泥工人工费补贴13500元、木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钢筋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餐补费1800元、接驳费1800元。小计28616.67元,管理费/利润/其他2861.67元,税金2833.05元,合计34311.38元。 《通知函》载明,江苏某公司施工的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4号楼售楼节点原定为2021年5月5日(出正负零),实际完成时间为2021年5月6日,共计延长1天,按照合同需求“7.6.1对于其中的影响预售节点的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特通知对你司处罚10000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通知。 4、2021年1月16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2021年8月23日江苏某公司制作的《索赔汇总表》、2021年1月17日苏州某公司1致江苏某公司的《监理通知单》、《监理罚款通知单》。 《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为关于1#楼基础筏板混凝土浇筑严重滞后事宜。2021年1月14日上午6点我司计划浇筑1#楼基础筏板,共计1100方C35P8混凝土,两台天泵,预计一天浇筑完成,但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贵司混凝土供应严重不足,1月16日6点才浇筑了2车混凝土(后附图),实际浇筑2天,工期已严重滞后1天,现已严重导致我司增加额外的施工措施费和人员赶工费用,共计138620.38元(后附)。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并写明文件收到,等回复。 《索赔汇总表》载明,因延期需在原施工工序及措施上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塔吊租赁费2333.33元、塔吊人工费4500元、管理人员人工费9000元、泥工人工费补贴25500元、木工人工费补贴3600元、钢筋工人工费补贴3600元、餐补费3480元、接驳费3600元,2021年5月3日1号楼售楼节点罚款1天10000元,2021年1月17日1号楼监理罚款1项50000元。小计115613.33元,管理费/利润/其他115613.33元,税金11445.72元,合计138620.39元。 《监理通知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号楼基础混凝土出现大量冷缝事宜,经巡视检查1#楼基础混凝土浇筑又出现和浇筑5号基础底板时一样的问题,2台汽车泵从1月14日6点开始浇筑直至1月16日6点才结束,48个小时共计浇筑1100方,供应严重不及时,又产生较大的质量缺陷,根据2020年12月19日的监理通知单现要求你司立即更换混凝土供应商。《监理罚款通知单》载明,1号础底板再次出现混凝土供应严重不及时,基础出现大面积冷缝,监理公司处罚江苏某公司50000元。 苏州某公司1载明,1号楼售楼节点原定为2021年4月30日(出正负零),实际完成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共计延长1天,按照合同需求“7.6.1对于其中的影响预售节点的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特通知对你司处罚10000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通知。 5、2021年1月19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2023年8月23日江苏某公司制作的《索赔汇总表》。 《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为关于4#楼负二层墙柱、负一层梁板混凝土供应浇筑严重滞后事宜。计划2021年1月18日中午12点浇筑,实际1月19日5点才浇筑完成,工期滞后0.5天,各项损失60305.7元。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并写明文件收到,等回复。 《索赔汇总表》载明,因延期需在原施工工序及措施上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塔吊租赁费1166.67元、塔吊人工费2250元、管理人员人工费4500元、泥工人工费补贴4500元、木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钢筋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餐补费1080元、接驳费1200元,冷缝维修22000元,2021年5月8日4号楼售楼节点罚款1天10000元。小计50296.67元,管理费/利润/其他50296.67元,税金4979.37元,合计60305.7元。 6、2021年3月10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的《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2023年8月23日江苏某公司制作的《索赔汇总表》。 《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为关于2#-5#之间负二层车库结构混凝土供应浇筑严重滞后事宜。计划2021年3月9日上午9点浇筑,实际3月10日6点才浇筑完成,工期滞后0.5天,各项损失58231.43元。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并写明文件收到,等回复。 《索赔汇总表》载明,因延期需在原施工工序及措施上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塔吊租赁费1166.67元、塔吊人工费2250元、管理人员人工费4500元、泥工人工费补贴2250元、木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钢筋工人工费补贴1800元、餐补费900元、接驳费900元、冷缝维修33000元。小计48556.67元,管理费/利润/其他4846.67元,税金4808.1元,合计58231.43元。 7、2021年1月、3月,贺某班组、李某班组、凌某班组、刘某班组均签署的《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内容为,5#楼基础筏板(2020年12月15日)、4#楼基础筏板(2021年1月2日)、1#楼基础筏板(2021年1月14日)、4#楼负二层墙柱负一层梁板负二层外墙(2021年1月18日)、车库负二层墙柱负一层梁板(2021年3月9日)中延期交付混凝土导致泥工、木工的人工补贴、餐补费、接驳费等各项费用。建设银行代付收付汇总清单载明,江苏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2月8日支付给多位农民工工资合计2187113元,于2021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6日支付504000元,合计2691113元。江苏某公司称,实际支付各班组2021年1月(90%产值)、3月产值(40%产值)进度款为26920928.27元,与2021年2月、4月的银行转账金额2691113元能够相对应。 8、2020年9月17日,江苏某公司(甲方、承租方)与浙江某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因甲方因施工需要,向乙方租赁塔式起重机,租赁数量2台,租赁期限12个月,租赁费用50000元/月/台,合价1200000元。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江苏某公司支付浙江某公司共计1766554元。 经质证,苏州某公司称,证据1中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无法出示原始载体,也无法达成证明目的。证据2-8,岳某权限仅为对账,岳某签字不代表其认可联系函等文件的内容,岳某也没有将文件交给其。联系函中混凝土用量与双方对账单不一致,与事实不符。江苏某公司从未在结算单中体现供货延迟、供货能力不足的情况。从微信群中,可以看出江苏某公司要货会在微信群发送要货计划,但在2021年8月6日之后再未要求发货。索赔汇总表、图片等为事后制作。江苏某公司所述冷缝等质量问题,系因自身不要求添加膨胀剂导致,与苏州某公司无关。监理通知函、开发商通知函,不涉及苏州某公司,与其无关。班组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其均不认可,不具有关联性。江苏某公司与吴江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就签订采购合同,未载明调拨费用,2021年8月20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涉及调拨费,明显与事实不符。 关于支付吴江某公司的调拨费,江苏某公司称,苏州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明确提出不能提供C60混凝土,故江苏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与吴江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作为准备。2021年6月3日向苏州某公司询问能否供应C60混凝土,应是真实需求,但后续有无再次联系苏州某公司及C60混凝土供货问题如何解决不清楚。其于2021年8月15日发给苏州某公司函件,苏州某公司不作回复,故其认为苏州某公司拒不供应混凝土。支付给吴江某公司调拨费,是因吴江某公司提出无法同时供应商业和住宅两个项目的混凝土,需要另外找其他单位协助,所以需要支付调拨费。为此,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21年8月15日江苏某公司致苏州某公司《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函》载明,事由为关于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混凝土供货事宜。贵司于2020年10月15日与我司就苏地2018-WG-28号地块三住宅项目的混凝土供应签署了该项目的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的所有混凝土供应均有贵司供应。贵司自2021年3月份开始由于“建设及更换机械设备”开始供货就不正常,具体为1#楼自2021年5月27日、2#楼自2021年5月24日、4#楼自2021年1月18日、5#楼自2021年11月1日、地下室自2021年8月6日以后由于贵司单方面原因贵司就对本项目混凝土停止了供应。请贵司明确“建设及更换机械设备”是否已经完善,对本项目混凝土是否能够正常供应,盼速回复。岳某在文件下方签字。经质证,苏州某公司称,岳某权限仅为对账,岳某签字不代表其认可联系函等文件的内容,岳某也没有将文件交给其,其也不存在停止供应的情形。 江苏某公司另称,2021年4、5月其没有混凝土供应需求。其不清楚与吴江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调拨费时,有无向其他混凝土公司询问、商谈供货问题。对于监理罚款,其与发包人的合同中并无约定。案涉工程出现工期延期,将于2024年5月底竣工,现苏州某公司1已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章确认,现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审理中,本院电话联系岳某,岳某向本院陈述,江苏某公司交给其的联系函中签名是其签署,但混凝土行业中供货迟延很常见,很正常,最终一般不会进行罚款等处理。其交过一两份函件给公司,但肯定没有交全。供货期间,苏州某公司厂房租期到期,想新建混凝土站,但没有建成,也告知过江苏某公司能到其他地方买货,就到其地方买货,但如果江苏某公司仍有要求混凝土的,还是可以到苏州某公司的其他站点调货。对此,苏州某公司称,岳某的陈述不甚明晰,有无迟延供货应比对通知送货时间,岳某没有给过苏州某公司任何联系函件,苏州某公司也不存在无法供货的情形。2021年8月后,江苏某公司未再向苏州某公司发送要货通知,苏州某公司也未向江苏某公司询问是否需要混凝土。江苏某公司称,对岳某的通话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岳某确认其收到江苏某公司联系函,也明确苏州某公司送不了混凝土,结合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苏州某公司无法正常供货。 审理中,本院联系案涉工程监理,该监理称,苏州某公司供应混凝土间隔时间太长,导致冷逢产生,监理也因此对江苏某公司进行过罚款,开发商也对江苏某公司工期罚款。江苏某公司对冷逢进行了维修,相应维修工量合理。混凝土浇筑发生中断时,管理人员、泥工、瓦工、木工、钢筋工、塔吊仍应在现场准备,无法进行其他工作。浇筑混凝土需要连续作业,实行24小时3班倒工作制,在场人员人数具体不清楚,大概有10-20人在场。管理人员每日500元合理,其他人员工资、餐费、接驳费标准不清楚。行业中,C60混凝土提前要货2天左右,不会加价。对此,苏州某公司称,冷缝由多种原因导致,系江苏某公司未添加膨胀剂计所致,与其无关。江苏某公司从未向其反映过监理及开发商罚款事宜。人员费用不合理,混凝土是种类物,不存在调度费用。江苏某公司称,监理陈述能够佐证其主张。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苏州某公司供应混凝土金额为4765314.85元,江苏某公司已支付3000000元,故江苏某公司尚有货款1765314.85元未支付给苏州某公司。但江苏某公司认为,2021年3月2日,苏州某公司员工在微信中告知因苏州某公司建设与更换机器设备,由兄弟单位带发料。2021年6月3日,C60混凝土无法正常供应。2021年8月15日,江苏某公司发函询问是否存在供货能力,苏州某公司不予回应。苏州某公司中途停止供货或供货方量不能满足需求,根据特别条款中约定,案涉剩余货款应在工程竣工结束后执行付款条件,且现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故现不符合货款支付条件,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因此,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因苏州某公司的原因中途停止供货。2021年3月2日,安派告知因公司建设与更换设备,可由其他单位带发料,同时明确提前报送混凝土计划,不能说明苏州某公司拒绝及无能力供应混凝土,实际上该月中苏州某公司仍有向江苏某公司供应混凝土。2021年6月3日,虽苏州某公司员工称,江苏某公司无法正常供应C60混凝土,但亦称可与苏州某公司领导联系,而江苏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苏州某公司进行了后续沟通及苏州某公司明确过无法提供的证据。2021年8月15日,江苏某公司交给岳某的函件,询问苏州某公司有无供货能力。形式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岳某实际交给苏州某公司,且岳某仅为对账事宜的经办人,不足以认定苏州某公司明知该函件内容后不作回应。内容上,江苏某公司在该函件中写明1#楼自2021年5月27日、2#楼自2021年5月24日、4#楼自2021年1月18日、5#楼自2021年11月1日、地下室自2021年8月6日,苏州某公司即停止供应混凝土,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苏州某公司实际供应情况及江苏某公司称2021年4、5月无混凝土需求相违背。综上,不能认定苏州某公司停止向江苏某公司供应混凝土,江苏某公司应在2021年8月后一年内付清货款,故现苏州某公司要求江苏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货款1765314.8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双方约定当月所供的商品在次月初对清账目,第三个月的月底开始支付第一个月所供货款的60%,第四个月的月底支付第二个月所供货款的60%,依次类推。江苏某公司认可苏州某公司主张的2020年10月1日作为2020年7月60%货款的逾期付款起算点,并依次类推。经核算,该60%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7227.28元。另,40%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剩余的40%货款均在工程最后一批混凝土供货结束且付完其应付款后的一年内平均分四次付清(按第3、6、9、12月底分四次付清),经核算,截至2023年9月21日,该40%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为95874.16元,加上60%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7227.28元,合计133101.44元。此外,江苏某公司还应支付以1765314.8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反诉部分。江苏某公司主张,苏州某公司供应混凝土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共计4.5天,产生各项损失。根据工作微信群的内容、工程联系函、岳某和工程监理的陈述,可以认定江苏某公司存在供应混凝土不及时的情况。关于迟延履行的时长,根据迟延的实际时间、原因,酌情认定逾期天数为3.5天。就具体损失方面,关于冷缝修理费,结合监理通知单及监理的陈述等,可以认定混凝土供货不及时为冷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本院确定冷缝修理费为55000元。关于塔吊租赁费用、塔吊人工费、管理人员人工费、泥工人工费、木工人工费、钢筋工人工费、餐补费、接驳费用,性质上均属于窝工损失,结合迟延时长、市场因素等,酌定认定该部分为105000元。关于监理的罚款,因无合同的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开发商的罚款,结合实际影响时间,本院酌定为20000元。综上,江苏某公司各项损失为180000元,苏州某公司应予以赔偿。关于江苏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某公司主张的调拨费用890000元,如前所述,现不能认定苏州某公司对江苏某公司停止供货,故江苏某公司选择另由吴江某公司提供混凝土缺乏必要性。江苏某公司称吴江某公司无法同时供应商业及案涉住宅项目混凝土,此情况下江苏某公司仍可向其他单位购买混凝土,而不是支付高昂的调拨费,江苏某公司另行支付调拨费缺乏合理性。综上,江苏某公司要求苏州某公司承担调拨费89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公司应支付货款人民币1765314.85元、逾期付款利息133101.44元及以1765314.8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苏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江苏某公司损失人民币180000元。 三、驳回被告江苏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434元,由江苏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951元,由江苏某公司负担10581元,苏州某公司负担3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