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1695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风路8号院3号楼2层B2288房。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霞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