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陌格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2层201。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陌格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2单元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陌格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格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9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陌格桑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沃丰时代公司对陌格桑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陌格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91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陌格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河南陌格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兴芳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范米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栾 羚
书  记  员   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