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6013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2层201。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唐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