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257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天智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区。
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直门内大街**号成铭大厦**座**。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2018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