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如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区。
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直门内大街**号成铭大厦**座**。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因尚有证据待调取,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