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257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细软集团电销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成铭大厦**1605。
法定代表人:于浩然。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丰时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因尚有证据待调取,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