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福州航空港工业集中区仙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仅一联合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前进路****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仅一联合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苏仅一联合智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