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1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边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王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