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与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0544号
申请人: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肖嘉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被申请人: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边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
申请人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诉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 138 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如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138 4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楠璟企业管理中心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茜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月
书  记  员   边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