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1988号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园村66号(东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7970XL。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96893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检测费用的支付事宜,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